9月19日,记者从海南一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公开审理并依法驳回一件诉请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支付青苗补偿款1.08亿元的行政补偿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承包3600亩沙滩的合同曾被判无效
本案的原告梁山(化名)是陵水的一位农民,早在1990年,就与其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3600亩海边的沙滩种植松树等。如果梁山真的按照合同的约定种植了几千亩林木的话,按如今的市场价值计算将会是一个天价。但梁山承包土地后曾转包给他人挖钛矿和种植西瓜,承包土地上基本没有林木。而梁山承包的这片海边沙滩也并非其所在的村委会所有,而是属于国有土地。陵水县政府已作出决定认定包括梁山承包的海边沙滩在内的周边海滩属于国有土地。
梁山仗着自己有3600亩土地的承包合同,对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百般阻挠,或带领周边群众抢种土地,开挖钛矿。多次被诉至人民法院,梁山均败诉。2004年,与梁山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村委会将梁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经审理,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确认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同时认定梁山曾将承包的土地经国土部门测量实际只有1088.6亩。
诉请陵水政府支付1.08亿青苗补偿款
2000年后,梁山原来承包的土地逐步被用于商业开发。梁山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补偿,于是就向一中院起诉陵水县政府,请求按照每亩土地补偿青苗人民币3万元的标准,以3600亩土地计算,判决陵水县政府支付梁山青苗补偿款人民币1.08亿元。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梁山承包的土地经国土部门测量实为1088.6亩。梁山要求按照3600亩土地来计算青苗补偿费用与事实不符。同时,梁山与其所在的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也已被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梁山对该片已经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该生效民事判决也认定梁山承包的土地上基本没有林木。一中院在审理期间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查,确认了土地上基本没有林木。梁山要求对其种植的3600亩林木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据此,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梁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本案原告梁山请求政府支付青苗补偿,就必须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但经现场勘查,梁山所请求的涉案土地上基本没有青苗,而梁山也不是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因此,应由其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其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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