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19日消息(记者刘杰 见习记者黄晖 通讯员罗凤灵)来自北京的业主刘某在海南省乐东县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交房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为刘某办理房产证。海口网记者19日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二中院”)获悉,海南二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海南某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应支付刘某违约金4万余元。
2013年5月20日,刘某与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乐东县九所镇某开发区的一套商品房,并支付房款总额812209元。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36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12月28日,置业公司交房给刘某居住使用后,未向刘某交付该房的房屋权属证书,也未通知其提供办证所需证件材料。2015年10月20日,因置业公司2年未办理房产证,刘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判令置业公司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7万余元并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宣判后,置业公司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
海南二中院认为,置业公司在无合法事由的情况下,逾期办证属于违约行为。逾期办证时间实际违约270天,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计算。海南二中院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46052.25元给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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