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21日消息(记者羊位高 通讯员罗凤灵)来自北京的业主刘某在海南乐东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交房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为刘某办理房产证。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海南某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应支付刘某违约金46052.25元。
2013年5月20日,刘某与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乐东九所镇某开发区的一套商品房,并支付房款总额812209元。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36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买受人应当及时提供证件资料。同年12月28日,置业公司交房给刘某居住使用后,未向刘某交付该房的房屋权属证书,也未通知他提供办证所需证件材料。
2015年10月20日,因置业公司近2年未办理房产证,刘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判令置业公司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7万余元,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宣判后,置业公司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海南二中院认为,置业公司在无合法事由的情况下,逾期办证属于违约行为。逾期办证时间从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2月10日,从中扣除政府税务系统升级的时间,实际违约270天,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计算。海南二中院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46052.25元给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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