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立省战略,保持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优良,保障公众健康,全面完成全省2016-2017年度黄标车淘汰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落实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计划。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原称黄标车是指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尽职尽责,积极作为,全面完成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任务,即: 2016年淘汰2.5万辆、2017年底全部完成剩余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任务(淘汰计划见附表1,原有淘汰任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生态环保厅)
二、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行全省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通行。自2016年11月1日起,全省实行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所有道路全时段、全区域禁行。对于违反禁行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交通标志行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公安厅)
三、严格机动车登记注册。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登记的机动车状态信息为达到报废标准或公告牌证作废的,或所有人名下登记有尚未注销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机动车所有人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四、实施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自2017年1月1日起,海口、三亚、儋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城市建成区主干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实施排气监督抽测。对于遥感监测发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责任单位: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
对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五、清理淘汰“失联”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失联”机动车是指经排查无法找到机动车车主或者车身的情形。各市县人民政府开展“失联”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查,发布公告要求“失联”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机动车排气检测和安全检验手续,逾期未办理并在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部门实行强制报废。(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公安厅)
六、淘汰财政供养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结合公车改革工作,2016年底前全面淘汰财政供养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属于财政供养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不得进入拍卖,由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所属单位统一交由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做好有关国有资产的核销工作。(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负责公务用车管理的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
七、淘汰高污染排放营运机动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类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对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营运类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不予通过年审,并限期收回其《道路运输证》。逾期未收回的,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证》。(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生态环保厅)
八、实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补贴奖励机制。在原有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对各类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实施奖励,奖励时间从2015年实施补贴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补贴及奖励标准见附表2)。奖励资金仍按省级和市县3∶7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
九、简化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办理程序。各市县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对于申请提前淘汰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简化办理程序,对补贴实行“绿色通道”,车主只需先后填写认定申报表、资金申报表和奖励申报表,各相关部门收到申报表后应立即审批、内部流转审批,鼓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为车主代办补贴申请业务。(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十、落实淘汰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单位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淘汰工作,2016年10月底之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生态环保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逾期未完成本通知相关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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