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记者从浙江省慈溪市法院获悉,该市女子范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仅凭父母去世时遗留的方子,自行配置药粉制作胶囊出售。目前,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判处范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
2014年至2016年1月6日期间,范某(化姓)在慈溪市古塘街道某小区的家中,制作治疗跌打损伤等疾病的药粉并加入其已故父母制作的药粉,装入空胶囊后,再混同其父母生前已经制作好的胶囊一起销售。
今年1月6日,市场监管部门在范某家中查获胶囊共计4660粒及黄色粉末、膏药等物。经检测,上述涉案胶囊均含有氨基比林、醋酸泼尼松、吲哚美辛。范某称这些胶囊对腰椎间盘突出、手脚痛等跌打损伤疗效不错,但并无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最终被认定范某的胶囊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据范某说,她父亲生前开有一个伤科诊所,母亲在诊所帮忙。“父母去世时遗留下了药方和一些药粉,我根据药粉里放着的纸条,看写着药粉里面缺少哪几种成分,就去药店配,然后将这些配来的药粉磨成粉和原来的药粉混在一起,最后将混合药粉装到空胶囊内。”范某说,至于药粉含有的具体成分她并不清楚。
“药粉和方子都是父母私下制作,去世后遗留下来的,我舍不得扔掉,放在家里也是想自己和家人可以吃。”范某说,父母以前的老病人上门来买药,说是吃这些药效果很好,自己不好推脱才卖给他们。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范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以上判处,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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