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华书店集团原董事长黄健出庭受审。 吴凰汇 摄
庭审现场。 吴凰汇 摄
中新网防城港9月21日电 (李敏军 吴凰汇 赵日友)广西新华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黄健涉嫌受贿一案,21日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健被控受贿1189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黄健利用其担任广西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温某(另案处理)共同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1189万元。
黄健任职期间,为李某入股广西某教育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李某为感谢黄健,赠送黄健7.7%的“干股”,并由温某代持。黄健、温某私下约定黄健占有“干股”中的6.7%,温某占有1%。其后,黄健收受李某给予的现金16万元,温某分别三次收受李某通过转账给予的共计288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另指控,王某为保持其新成立的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广西教材市场的占有量,向黄健提出予以关照。黄健表示要和王某好好合作,并介绍温某与王某认识。在温某、黄健及黄健的妻子温某某均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王某将温某和温某某均登记为股东。2006年以来,黄健为保障该公司与广西新华书店集团的教材发行业务量及书款的支付方面向王某提供了帮助。其后,王某送给黄健现金30万,并通过银行转款方式转入温某的银行账户855万元。每次转完钱后,王某和温某均电话告诉黄健,黄健均没有表示异议。
案发后,被告人黄健退缴赃款3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健伙同温某收受他人贿赂1189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黄健明知行贿人有求于己,仍然介绍其大舅子温某与行贿人联络收受好处费,其本人也收受行贿人给予的现金,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二人分工合作,均起主要作用。黄健及其亲属部分退出赃款300万元,且在侦查阶段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将择日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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