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 乐华方 摄
图为庭审现场。 乐华方 摄
中新网昆明9月21日电 (谭书明 刘高乐)21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巧家县林业局原局长刘某某、苗圃场合伙人谢某某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受贿合计360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与汪某某获得巧家县林业局所辖的相关林木项目经营资格,便与时任巧家县林业局局长的被告人刘某某约定,将项目交由谢某某与汪某某合伙经营的“苗圃场”和借用的绿化公司实施,按一定比例返还回扣给林业局及刘某某。刘某某遂将林业局2012年至2015年期间17个项目交由谢某某和汪某某经营,并按约定将款项返还给林业局及刘某某,并存放于汪某某处。
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担任巧家县林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虚报《巧家县林业局2012年度天保工程封山育林补造项目》、《2014年马树林场调华山松苗项目》,以及未实施的《巧家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由汪某某办理签署虚假合同等手续,套取国家资金1346250元。其中,谢某某在明知刘、汪二人是套取国家资金后,仍参与实施共同贪污行为。
2015年,刘某某在将存放于汪某某处的资金250万元提取后,将150万交给王某投资山林,100万元放于家中;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刘某某在家中、办公室等地,5次收受谢某某、王某某15万和20万不等的现金。
被告人谢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3年期间,利用春节前,分别向时任巧家林业局局长的黎某某(已判刑)及另两名林业局工作人员送予3万和3.5万元不等的现金。
2012年,巧家县林业局对该单位《2013年、2014年核桃嫁接和花椒苗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谢某某和汪某某借用的公司中一、三、四标段,I级核桃苗单价3.5元/株,II级核桃苗单价2.9元/株,三标段花椒苗单价0.45元/株,四标段0.46元/株。另两家公司按中标价履行合同。时任局长的被告人刘某某与谢某某共谋后,置法律、法规不顾,召开会议擅自决定将核桃苗价格调至4.5元/株,花椒苗价格0.55元/株,造成国家资金182万余元被违规套取。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1346250元,涉嫌受贿2336449元,合计360余万元;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贪污316500元,涉嫌行贿193644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伙同谢某某非法套取国家资金,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谢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因案情较大,此案正在审理中,将择期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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