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与母亲定居香港的老陈,多年后回到祖籍地浙江省海宁市,竟发现母亲名下的老宅在10多年前就已过户到他人名下,且手续齐全,这惊呆了老陈。
为拿回房产,老陈把颁发房产证的海宁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但因为过户手续齐全,经法院一审、二审,他都以败诉收场。
房产是怎么过户的?为什么会手续齐全?老陈想不通,今年年初,他找到了浙江省海宁市检察院申诉。
老陈祖籍海宁市盐官镇,早年是当地的大户人家。早在上世纪80年代,他就与母亲潘某定居香港,并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1998年,潘某去世。2013年,听说老家的宅子即将拆迁,已经70多岁的老陈回到海宁,但去房产部门一查,发现原本母亲名下的这套宅子,早在1999年6月就经海宁市房产交易所同意,过户到了蒋某名下,且手续齐全。
老陈与母亲潘某移居香港时,将老宅交给蒋某照管。后来,蒋某一直居住在其祖房中。本来,房子是怎么过户的,一问蒋某便知,但蒋某也已去世多年,房子由其儿子继承。对于房子是如何过户的,蒋某儿子称自己不知情。但蒋某儿子认为,房子过户手续齐全,应该是经潘某同意的,所以这房子理应就是他的。
但老陈说,房子过户的事,他从来没有听母亲说过,不可能过户给蒋某。因此,海宁市房管部门变更登记肯定是错误的,应当撤销蒋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去年上半年,老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海宁市政府告上法庭,但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诉求。
海宁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审查该案时发现,由于房产转移的关键人潘某和蒋某都已经去世,加上办理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都有,此时,该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到底是不是原房屋所有权人和过户后所有权人的意愿,确实说不清。但是他们发现,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中,相关部门的行为存有瑕疵。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当事人到场,但目前查不出潘某当时有相关的回乡记录。更关键的一点是,依据《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先办理公证证明,然后再由房管部门办理登记等事宜。”该房产现有的房屋所有权申请表、房屋买卖契约等材料中,明确载明潘某和她儿子老陈系香港特别行政区住址。但是房产部门在不具备公证证明的情况下,仍办理了转移登记。
由此,海宁市检察院认为,海宁市房管部门在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最终导致将他人房屋所有权错误转移。海宁市检察院遂申请嘉兴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6月底,经浙江省检察院提起抗诉,浙江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了撤销二审判决及海宁市人民政府向蒋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年过七旬的老陈终于拿回了祖上的房产。
老陈的案子顺利告终,但海宁市检察院认为海宁市房管部门存在办理登记时审查不严、有规不依的情况。为堵住这些漏洞,今年7月,海宁市检察院依法向海宁市房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海宁市房管部门迅速展开自查,规范管理,积极整改,并在海宁市检察院民行部门的协助下,先后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业务分类管理标准》《房屋登记疑难问题会审制度》等相关制度,规范登记审核,提升登记质量;同时建立《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过失认定及追究制度》,以制度管人,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努力杜绝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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