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宴某某在盗窃他人手机之后,拿掉手机卡却无法使用。于是他就根据手机中的线索,找到失主索要“好处费”。近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盗窃罪判处宴某某罚金二千元。
2015年10月27日早上6时许,宴某某到泗洪县开发区某洗浴中心洗浴,在洗浴中心大厅休息时,发现沙发上放着一部苹果6手机。宴某某看大厅里无人,便偷走了手机。宴某某得手后将手机卡取出扔掉,由于自己无法打开手机,便谎称捡到一个手机,请精通手机的专业人士刘某帮助开机。
刘某试了下,发现手机被绑定ID并显示了手机号。刘某说有密码,捡到也不一定能用。宴某某记下机主电话后,与被害人联系,并索要好处费。令宴某某没有想到的是,被害人通过手机定位带上警察一起找到了他。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988元。被告人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泗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晏某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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