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该院今日对一批死刑犯依法执行死刑,其中包括雇凶枪杀合伙人的一家建筑公司老板胡波。
今年52岁的胡波,是武汉人,其与被害人龚某合伙经营武汉一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5月,胡波与龚某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起意报复龚某。胡波先后纠集同案被告人胡某业、路某(均已判刑)参与,路某又按照胡波的要求邀约韩某(已判刑)参与。
胡波提出其负责提供枪支、弹药及经费,胡某业购买用于作案的手机、手套、头套等,并与路某、韩某一同外出试枪和踩点。
2013年6月3日下午,胡波通知胡某业、路某、韩某准备动手。当日23时许,按照胡波的安排,胡某业冒名“红强”打电话将龚某约至事前选定的武汉市硚口区一家足道店门前,并电话通知在附近守候的路某、韩某。
随后,路某、韩某骑乘一辆摩托车赶到足道店门前,戴上头套,各持一支猎枪上前喊“龚某”。
龚某见势不妙转身逃离。
路某、韩某追上龚某,分别朝龚某左上臂和左腿部开一枪后逃离现场。
因左侧上下肢遭枪击致左肱动脉完全离断、左股动脉破裂,龚某急性大失血休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还查明,胡波有诸多犯罪前科:2003年11月,他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4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1年12月释放。
经复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胡波结伙持枪报复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胡波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并提供作案所用枪支、弹药,系罪责最突出的主犯,且有多次前科,又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故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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