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22日消息(记者刘杰 见习记者黄晖 通讯员毛雨佳 蔡莉)海口网记者22日从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获悉,该法院审理了一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开发商预售不存在的商铺,被判向买房人返还双倍定金180万元。
据悉,买房人赵某于2012年12月认购海口某房地产项目的三间铺面,与该开发商的中介代理公司签了订协议书,并支付了三间铺面的定金90万元。2013年10月,赵某和开发商签订了三间铺面的认筹书,置换之前签订的协议书,认筹书约定双方于2014年12月商铺交房,若开发商不按认筹书约定交房,则双倍返还认筹金。直到2014年12月房子竣工开盘,赵某多番打听后得知开发商向他预售的商铺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立项、报建手续,商铺根本不存在。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赵某将开发商诉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要求解除认筹书,并双倍返还定购金。
龙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定金对债权的保障功能主要体现为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失去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赵某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180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赵某与海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认筹书;限海口某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双倍返还预购商铺的定金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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