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吸收资金3908.7万元、骗取钱款666.2万元、骗取银行贷款1800万……9月2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多人的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包括白银昌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银广鑫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白银市国土资源局平川分局原工作人员王某,白银广鑫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以及兰州某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甘肃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该案未当庭宣判。
非法集资3908.7万
据公诉机关指控,出生于1975年的李某,捕前系白银昌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银广鑫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生于1972年的王某,捕前系白银市国土资源局平川分局工作人员。
2013年10月,李某在青海隆通投资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的担保下,以白银昌恒工贸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平川区的一块虚假土地为抵押,由时任白银市国土资源局平川分局工作人员的王某办理证号为白国用(2013)第21号虚假“国有土地他项权证”,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
2014年至2015年间,李某以甘肃广鑫元通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虚构土地开发、建加油站、成立籽瓜露厂等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业务员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共向136人非法吸收资金3908.7万元,至案发尚欠3545.31万元。李某将非法集资款主要用于支付本息及偿还债务。
骗取钱款666.2万
2014年1月16日,李某在未取得白银市平川区南路81200平米商业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与甘肃陇原莆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签订《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并提供虚假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向甘肃陇原莆商投资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案发前,李某尚欠该公司550万元。
除此之外,2013年至2015年4月17日期间,李某从白银安顺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轿车3辆,总价值35.2万元,仅支付租金18.8万元,之后将该3辆车抵押借款59万元,案发后3辆车全部被追回。
2015年3月27日,李某与赵某签订《白银广鑫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销售合同》,出售总价98.5万元的白色宝马X5车一辆。李某收取56万购车款后偿还个人债务,以各种理由既不交付车辆,也不归还车款。此外,2015年7月7日,李某以自己办事使用车辆为由,在白银市白银区一酒店内将张某一辆白色普拉多越野车借走后,向何某抵押借款34.5万元。经鉴定,该车辆价值438259元,案发后追回。
骗取贷款1800万
2015年2月16日,李某以白银广鑫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义,让白银广鑫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与某银行榆中支行负责人娄某签订“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王某提供的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为抵押,向该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李某为了骗取银行的贷款,事先与兰州某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甘肃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协商签订了2份虚假的《商品车销售合同》提交至该银行。当日,银行将1000万元贷款发放至甘肃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账户。
2015年4月23日,李某以白银昌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再次与该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利用王某提供的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为抵押,再次与张某协商签订了1份虚假的《商品车销售合同》后骗取银行贷款800万。
法庭受审 指控构成四项罪名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36人非法吸收资金3908.7万元,至案发尚欠3545.31万元无力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构成集资诈骗罪;在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虚假担保文件、先期收取购车款、编造租车理由等方式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钱款共计622.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借车理由,将被害人价值43.8万元车辆抵押借款,拒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虚假的土地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共计1800万元,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王某在李某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甘肃陇原莆商投资公司550万元、骗取银行贷款1800万元中积极帮助李某出具虚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他项权证,赚取好处费,其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白某、张某明知李某不符合贷款条件,仍积极参与提供帮助,二人的行为亦构成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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