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9月23日专电(记者马剑、陈晓波)浙江省永嘉县陈某将人打伤后,用零食“收买”小学生作伪证,结果罪上加罪。日前,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5万余元。
2014年3月9日下午,永嘉县枫林镇的陈某在家中洗衣服时听闻儿子在外被打,慌忙撂下衣服前往现场。在事发现场,陈某与另一个孩子的奶奶老李发生争执扭打在一起,致使老李倒地受伤。
2014年3月27日,经永嘉县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老李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5月27日,经永嘉县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老李伤致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肩关节、肱骨结节局部挫伤伴左侧袖损伤,经临床治疗后现左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0%,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6月23日,经温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老李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5年5月29日,陈某向永嘉县枫林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其未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于同年6月11日转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陈某为了给自己洗脱罪名,让读小学六年级的女儿抄写了一张“证言”纸条,谎称曾在教室听到老李的孙女说自己奶奶的伤是在家中摔伤的。陈某还用芒果、牛奶等零食“收买”女儿的三位同学在纸条上签名并按捺手印。
随后,陈某带着其中两个小学生到永嘉县枫林派出所准备作证,因未成年证人法定代理人不在场而无法制作笔录。2015年7月10日,陈某将上述三名未成年证人签名并按捺手印的证言纸条上交公安机关。
开庭时,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矢口否认,仍坚持称自己没有打伤被害人,也没有教唆那些孩子去作伪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指使未成年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应数罪并罚。陈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作出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同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老李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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