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26日消息(记者刘杰 见习记者黄晖 通讯员王禄文)26日,海口网记者从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获悉,因故意伤害、毁坏他人财物,海口一男子及其同伙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2015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海口男子王某与陈某因琐事发生矛盾,纠集王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等人前往海口美兰区灵山镇袭击陈某等人,并将砍刀、钢管分配给到场人员。当晚22时许,王某、王某某乘坐轿车驶至美兰区灵山镇,将陈某乘坐的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轿车拦住,王某、王某某、林某某等人分别持长柄砍刀、钢管下车,吴某某则留在车上。随后王某、王某某等人持刀及钢管砍打被害人黄某某、陈某,并打砸被害人轿车玻璃及车身。林某某在看到对方是自己认识的熟人后未上前打砸。被害人黄某某被砍伤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某头顶等多处被砍伤,其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所驶轿车玻璃、车身多处受损,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9657元。案发后,王某、王某某、吴某某、林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黄某某对四人表示谅解。
海口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黄某某轻伤二级,并打砸他人车辆造成经济损失价值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吴某某、林某某能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予以相应的从轻处罚。
据此,美兰区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
相关链接:
琼海这伙人太嚣张 索5万“保护费”3次打砸不罢休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