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27日消息(记者罗津)26日,省政府发布《关于划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告》,提出依据生态资源特征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1535平方公里,占陆域面积33.5%;划定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8316.6平方公里,占海南岛近岸海域总面积35.1%。构筑形成“一心多廊、山海相连、河湖相串”的基本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
根据环境保护需求,海南细划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分为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和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包含11个功能区和23个功能亚区。其中,Ⅰ类红线区5544平方公里,Ⅱ类红线区5991平方公里,分别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16.1%和17.4%。
全省共划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4385.09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12.74%;划定水源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2212.35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6.43%;划定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区2789.83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8.11%;划定海岸带生态敏感生态保护红线区164.42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0.48%;划定防洪调蓄生态保护红线区874.80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2.54%;划定旅游功能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1054.34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3.07%;划定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54.58平方公里,即昌江核电安全缓冲Ⅱ类红线区,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0.16%。
同时,划定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8316.6平方公里,占近岸海域面积的35.1%,分为Ⅰ类红线区和Ⅱ类红线区,包含17个功能区。其中,Ⅰ类红线区总面积343.3平方公里,占近岸海域面积的1.5%,主要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等;Ⅱ类红线区总面积约7973.3平方公里,占近岸海域面积的33.6%,主要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珊瑚礁主要分布区、红树林主要分布区、部分潟湖、重要入海河口等。
据了解,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除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项目建设,农村居民生活点、农(林)场场部(队)及其居民在不扩大现有用地规模前提下进行生产生活设施改造。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工业、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及其他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确需在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应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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