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审理一起校车超载案。驾驶员覃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实施后,该县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校车严重超载的危险驾驶案件。
2016年5月5日16时40分,覃某驾驶一辆中型专用校车由融水某乡镇幼儿园向该镇某村屯行驶。当其行驶至该幼儿园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停车检查。经现场清点人数,该中型校车额定载客19人,实际载有幼儿园学生35人,属于严重超载。
经查明,覃某从事校车驾驶工作仅有两三天时间,并且其驾驶校车时所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类,而涉案校车为中型客车,与准驾车型显然不符。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相关条款,故对其作出如上判处。
宣判后,覃某表示,自己之前并不知道校车超载也是犯法的,今后肯定会好好学法、懂法,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也希望广大校车司机引以为鉴,遵守法律法规。
该案主审法官说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对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并以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刑罚上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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