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记者从省高院召开的推进海南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法院对南渡江等五大河流域流经市县试行5家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
据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介绍,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主要包括在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宁远河、陵水河五大河流域,分别由海口中院、省一中院、省二中院、三亚中院、陵水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一审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均配置环境资源巡回审判车,尽可能在污染损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就地办案。
海南高院还制定了改革的配套措施,推行环境资源案件诉前禁止令,符合法定情形的,先行禁止实施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开展修复性司法,在判令环境破坏者承担赔偿责任或处以刑罚的同时,责令其恢复原状、修复生态或异地修复等方式履行修复责任。“被告履行修复责任的,可以适量减轻刑罚。”张家慧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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