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银川“1·05”马永平放火案作出二审裁定并公开开庭宣判,驳回上诉人马永平的上诉,维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死刑判决。
2016年7月3日,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永平放火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马永平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马永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于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马永平为索要水暖工程款与他人产生纠纷,意图通过在公共场所放火制造影响。2016年1月5日6时40分许,马永平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两桶汽油登上从宁夏贺兰县开往银川火车站的宁A22870号301路公交汽车。当公交车行驶至贺兰县金盛国际家居东侧路段时,马永平用打火机点燃汽油,车内瞬间燃起大火,致乘客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伤,宁A22870号公交车完全烧毁。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马永平采取极端手段,故意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致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被烧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上诉人马永平为实现个人经济利益,无视无辜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事先预谋、准备,在人员密集的公交车上点燃汽油实施放火犯罪,造成了大量乘客伤亡和公交车烧毁的严重后果,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上诉人马永平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诉人的近亲属、部分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参加了旁听。记者 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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