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记者9月29日从市交通运输委获悉,《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已于2016年8月16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定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0年市政府颁布了《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对规范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加强公共交通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规定》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工作的需要:
一是公交实施城乡全域统筹发展,原《规定》适用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二是绝大多数公交线路逐步实现无人售票和电子售票,票务制度发生变化;
三是公交管理职能由市政公用局移交市交通运输委,调整了行业管理主体;
四是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对乘客权利义务做了新的明确和规范,需要做相应调整;
《规定》共20条。主要依据《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从文明乘车及规范乘车、乘客权利与义务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增加了信用诚信等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题目和适用范围方面。根据我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实际,原《规定》仅仅适用于城市范围已不符合实际情况,应当充分体现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要求。
同时,考虑到公共交通不仅包括公共汽车、电车,还有轨道交通等营运交通工具,本规定的调整对象定为公共汽车比较适宜。因此,修订后的题目订为《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适用范围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是在购票和乘客权益方面。为适应无人售票、电子售票和优惠乘车需要,《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分别就乘车购票方式、优惠免费乘车等行为进行规范。
为了与《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青岛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有效衔接,将儿童免费乘车的身高标准从1.1米调整到1.2米。考虑到当前儿童身高普遍增高,部分学龄前儿童已超过1.2米,对此,将比照中、小学生乘车优惠政策,实行半价优惠乘车。
三是在文明乘车方面。为了适应文明城市建设需要,结合本市实际,从道德层面提出了鼓励性、倡导性乘车要求,引导乘客文明乘车。《规定》倡导文明乘车、安全乘车、环保乘车、错时乘车。同时,对乘客礼让座位、扶老携幼、保持车内安静、空气清新以及避让高峰等提出具体要求。
四是在乘车规范方面。为维护乘车秩序,保障安全运行,规范乘客的乘车行为是重要的前提。《规定》分别就乘客候车、上下车、证件使用、自我保护和禁止行为、禁止乘车人员以及应急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特别是乘车禁止行为和禁止乘车人员的规定,在执行中主要依靠驾乘人员来辨别,并以引导和劝阻方式为主。但是有了明确规范,如果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因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纠纷,就可以作为依法解决纠纷或依法处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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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七类乘客将被拒登车:
无故拒付车费;
赤膊者,着泳装、油污服装;
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障碍患者、智障者;
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
携带腥臭污秽物品、活禽畜及犬、猫等动物(导盲犬除外,但应出示视力残疾证件及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物品、玻璃、利器等其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
携带物品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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