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诉请开发商退还3万元购房认购金得到了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的公正判决不仅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还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我怀着无比感激的心情,为二中院法官点赞。”10月8日,记者从海南二中院获悉,日前,一位71岁的河北退休干部邱老,给海南二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汪海鹏写了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邱老在字里行间表达了对法官依法公正办案、司法为民的由衷感激。
2015年11月,邱老来到临高县认购了一套面积为53.02平方米总价19.2万元的特价商品房,与海南某置业公司签订认购书并交了3万元认购金,认购书约定剩余购房款必须在2015年12月10日前付清,认购后不退不换。因涉案房屋系期房,双方未在认购书中约定交房日期。事后,邱老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交房的期限为2016年6月,而置业公司主张为2016年12月31日。由于双方对交房时间等事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未签购房合同,邱老要求退还3万元认购金被拒。
“在签订认购书之前,售楼人员服务热情周到,并反复承诺如果双方签订不了正式合同,3万元认购金可以退回。合同签订未果之后,该公司一改常态,断然拒绝退回认购金。”邱老多次找开发商讨说法总被推诿应付,经多次沟通协商,置业公司仍拒绝退回认购金。无奈之下,邱老以置业公司欺诈、不正当竞争方式强制与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3万元认购金,被一审法院驳回。邱老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上诉到海南二中院已是炎热的6月,邱老作为长年患有高血压、高血脂的北方老人,初来海南对气候极为不适,又因纠纷四处奔波,语言不通、交通不熟等不便,让邱老备受煎熬。主审法官考虑到邱老的困境,尽快确定开庭时间,以便邱老能早日回家。邱老说,“主审法官的良好形象,使我对海南二中院和法官们充满了无比的敬意,只有一个风清气正的法院集体才能培养出这样优秀的法官。”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应为独立的合同,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协议,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认购书的签订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事后,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认购书约定的内容无法继续履行,认购书依法应予以解除。房屋认购金并非定金,邱老请求退还认购金具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海南二中院予以支持,并于7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依法解除认购书,判令置业公司向邱老退还3万元认购金。该案的圆满解决,给来海南的外地购房者吃了定心丸,同时也为海南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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