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执行中,需要细化认定程序和操作标准,特别是一个人的信访举报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的认定程序。对于认定者,要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济南市日前出台了面向公职人员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将严查诬告陷害清白干部的信访举报行为。该《办法》出台后,不少人提出质疑,认为此举可能会限制公民信访权利的行使。
信访举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地方党委政府对这一权利的任何规范措施,都难免引发关注甚至质疑。不过,济南市的这一《办法》,是在新一轮换届选举启动之际出台的,规范的重点对象是国家公职人员,从其内容上看,更多是对公职人员的一种警示和提醒,要求其依法依规行使信访举报权利。因此,不必对其过度解读,更不能断然认为这是为了庇护领导干部、限制公民信访举报权利行使。
不过我们必须明确,不管是否国家公职人员,公民的控告、检举、举报权利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济南市这一《办法》也应当被理解为引导、保护公民正确行使宪法法律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实践中,绝对不能异化为对公民信访和举报权利的打压,更不能成为一个单位主要领导压制信访举报的“法宝”。在具体执行中,需要细化认定程序和操作标准,特别是一个人的信访举报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的认定程序。任何人都不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但对一个人的信访举报是否真的构成“诬告陷害”,也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依据法定的标准来确认。对于认定者,要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凡是未经认真核实而错误追究了举报人责任的,要严肃追责甚至终身担责。当然,对于没有任何证据恶意诬告陷害者,不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受害者还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还要看到,实践中,多数诬告陷害信访举报都是匿名的,有的连任何证据和调查线索都没有提供。对于此类信访举报,如果一律受理,有关单位或许会不堪重负,被举报人的工作也可能受到影响。因此,今后应当考虑依法完善信访举报立案标准,鼓励民众实名举报,并且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或者证据。如果匿名举报而且没有任何有价值的调查线索或证据,可以只登记存档,不必全部进行立案调查。对于那些确实存在恶意的诬告陷害,可以经由司法程序来进行调查处理。
当然,由于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不够健全,有时候,民众匿名举报也往往是迫不得已。只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健全我国的举报人保护制度,让民众实名举报不再有后顾之忧,匿名才不再是举报者的第一选择。而如果真的以实名进行举报,举报者在没有任何证据下诬告陷害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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