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11日消息(记者刘杰 通讯员王禄文 梁依)自2015年9月7日至2015年12月1日,海南儋州男子杨某某、高某某结伙先后潜入海口绿海家园小区、天鹅花园小区、水岸阳光小区、方圆小区等多个小区,连续盗窃15起,偷窃手表、电脑、手机等财物共计85000余元。11日,记者从海口美兰区法院获悉,该院以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9月7日凌晨,杨某某(1992年出生,儋州人)、高某某(1995年出生,儋州人)到龙华区海垦路绿海佳园小区,将一部唯美智能手机和4700多元盗走。2015年9月14日凌晨,杨某某、高某某到琼山区中山南路与凤翔路交叉路口的天鹅花园,盗走阿玛尼男式手表1块、黄花梨手串1个、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现金1800元、小米2A手机1部。2015年9月21日凌晨,杨某某、高某某到美兰区海甸岛二东路水岸阳光B小区,盗走现金1600元、华为手机1部、黄金耳环1对、公文包1个等物品。
2015年10月,杨某某、高某某先后到美兰区文明东板桥路方圆小区、海甸岛人民大道侨达花园小区、海甸岛人民大道侨达花园小区、海甸岛海语花园小区等地,盗走黄金戒指、黄金手镯、手机等大量财物。得手后两人仍不罢休,继续作案。
2015年11月,杨某某、高某某先后到海甸岛五西路绿岛家园梦绿轩、海甸岛六西路丽景阁小区等地,盗走苹果手表、苹果6S手机、苹果IPAD平板电脑等财物。
2015年12月1日凌晨,公安民警在美兰区海甸岛万恒路巡逻时盘问形迹可疑的杨某某、高某某,二人交代实施了盗窃并预谋再次实施盗窃的事实,民警当场从杨某某处缴获白色手套一副。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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