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一中院获悉,近日,海南一中院对一件销售“假烟”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吴某、卢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获刑,其中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2014年,卢某在与朋友喝茶时认识做假烟生意的吴某。2015年6月份起,卢某多次通过电话以(硬蓝)芙蓉王110元/条、硬芙蓉王100元/条、软玉溪95元/条、(经典红)红塔山60元/条、软中华150元/条、硬中华150元/条的价格向吴某购买假烟。每次卢某和吴某通过电话谈妥购销假烟的数量和价格后,卢某就通过银行ATM机往吴某妻子方某的账户里存入货款。吴某确认收到货款后通过物流公司将假烟发货到琼海,然后电话通知卢某凭特定的手机号和名字到物流公司取货。卢某取货后,用自己的面包车将假烟运至琼海市嘉积镇人民路某单元楼内存放待售。自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9月13日,卢某多次通过ATM机向吴某支付购买假烟的货款,总额合计144600元。
2015年9月14日18时许,琼海市烟草专卖局联合琼海市公安局对琼海市嘉积镇人民路卢某的租住处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疑似假冒伪劣烟硬芙蓉王、(硬蓝)芙蓉王、软玉溪、(硬经典100)红塔山、硬中华及软中华等品牌香烟共计527.2条。2015年9月17日,琼海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在琼海市嘉积镇某物流部查获卢某未领取的软、硬中华、硬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计124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除以上被公安机关查获没收的假烟外,在卢某多次向吴某购买总价款为144600元的假烟中,其中一部分卢某为了牟利,已加价转手出卖给符某怀、李某恋等人。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卢某违反国家关于实行烟草专营、专卖管理的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非法经营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人民币1446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念及吴某、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卢某非法经营的部分伪劣卷烟已被查获,尚未流入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量刑时亦可予以酌情从轻考虑。据此,海南一中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并同时没收相关案涉违禁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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