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大路镇中心小学原校长王启强利用校长职务便利,帮他人承揽工程,先后9次收取工程承包商黄某好处费。近日,琼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启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现年46岁的王启强,琼海人,琼海市大路镇中心小学原校长,2009年至2014年,先后9次收受工程承包商黄某给予的好处费1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黄某承包了琼海市大路镇等小学零星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竣工及工程款项拨付到账后,黄某约王启强在琼海市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附近路边见面后,在王启强的车上送给王启强9000元好处费。2010年下半年,黄某承包了该镇小学硬板化工程。工程项目竣工及工程款项拨付到账后,黄某送给王启强13000元好处费。同年,又因为教室装修工程。工程项目竣工及工程款项拨付到账后,黄某送给王启强12000元好处费。
2012年12月,黄某以琼海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该镇小学围墙建设等工程,工程完工及工程款拨付后,送王启强30000元好处费。之后又多次因,承包小学拆除工程、铁棚教室工程、教室装修工程、绿化工程、小学彩砖铺设等工程等,分别送王启强好处费10000元、8000元、18000元、12000元、18000元。
此外,另查明,2013年初至2014年春节期间,王启强共向某旅行社支付学校老师的旅游费用54000元。2014年4月3日黄某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询问之后,王启强多次找黄某商谈,先后5次退给黄某共计3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启强在担任琼海市大路镇中心小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判处王启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查扣的赃款3267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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