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本月起持续1年多专项清理处置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因企业原因闲置
征收闲置费和无偿收回使用权
省政府近日接连出台了《海南省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专项清理处置行动方案》和《海南省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指我省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中部分土地长期闲置、利用效益低的问题。记者了解到,我省将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全面查清建省以来我省已核发土地权属证书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底数,依法依规彻底处置闲置土地。
清理范围
建省以来各级政府通过划拨、出让、出租等方式供应并已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已开发、闲置以及低效利用三类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4种情形认定
1、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认定
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并由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签字确认。政府原因已经消除的,不得再认定为政府原因。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经界定确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2、已开发建设用地的认定
指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投入或者开发,尚未超过约定竣工期限且未完成开发建设的非闲置建设用地。
3、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认定
指已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竣工期限,但尚未完成开发建设的非闲置国有建设用地。
4、闲置建设用地的认定
对经转让过户、司法裁定过户等方式取得的闲置土地以及因各类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其闲置时间应当根据政府首次供地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进行认定;没有约定、规定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日期不明确的,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分3阶段清理处置
第一阶段
摸清情况,启动处置(2016年10月-2017年3月)
各市县利用半年时间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建省以来我省已核发土地权属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数量、分布、开发利用等情况,填写表格、建立完善地籍档案。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由市县政府逐宗制定处置方案,依法处置。
第二阶段
全面处置,盘活利用(2017年4月-2017年10月)
根据第一阶段清理处置情况和处置方案要求,落实处置措施,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到位、推动已开发建设用地和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督查组根据市县清理处置进展情况,部署安排对各市县进行实地督查,2017年1月、4月、7月和10月应各开展一次集中督查行动。
第三阶段
完善政策,健全机制(2017年12月底前)
结合清理处置情况,建立完善国土资源“一张图”信息系统,实现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批、供、用、管、查”全过程上图入网,为建设用地动态巡查监管、大数据利用、信息查询服务提供有效的支撑。
处置措施
1、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处置
a责成土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发建设内容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开发使用;对超过限定时间未完成开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b引导建设项目转型升级、调整用途用于发展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
c对有条件收回土地的,可依法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闲置建设用地处置
a对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严格依法分别通过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
b对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依法分别通过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置换、有偿收回等方式处置。对确定为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的,应当由造成闲置的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并明确造成政府原因的具体责任人、责任领导。影响土地动工开发的政府原因消除后,土地仍然闲置的,应当认定为企业原因。
3、已开发建设用地处置
严格追责
对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不力的,减少或停止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未按要求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的,以及2014年后新增闲置土地面积超过近5年年均供地量20%的市县,由省国土资源厅报请省政府对相关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导致土地闲置、影响处置进度或者履职不到位的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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