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14日消息(记者刘杰 通讯员李娇萍)海口未成年人吴某过早辍学,不听父母管教,贪图享乐,和他人结伙持砍刀等工具,抢劫钱财5583元。14日,海口网记者从海口秀英区法院获悉,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11月25日,郑某(成年人,另案处理)得知其朋友被害人邝某要到海口市过生日,遂伙同黄某(成年人,另案处理)、被告人吴某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一宾馆某房预谋抢劫被害人邝某,并进行分工,由黄某、吴某动手实施抢劫,郑某充当所谓的“和事佬”。吴某、黄某等人为实施抢劫准备了一把砍刀、一根木棍等工具。当晚21时许,郑某将邝某骗至该宾馆房间,吴某等人便动手殴打邝某,并用事先准备的砍刀敲打、威胁和恐吓邝某,当场抢走邝某身上现金人民币1800余元和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83元)。事后,吴某等人将抢到的金色苹果6手机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卖掉,所得钱款被郑某、黄某、吴某等人挥霍完。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秀英区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吴某过早辍学,步入社会早,结交了一些社会不良青年,其叛逆心极重,不听父母管教,好逸恶劳,贪图享受。法制观念淡薄,抵制力差,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秀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价值5583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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