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14日消息(记者刘杰 通讯员胡坤坤)2014年11月,翁某(在逃)利用网络、电话等手段获取银行客户的银行卡号、密码以及余额等账户信息后,将信息克隆入空白磁卡,伪造客户的银行卡,并交给林某禄、高某清等人骗取多人钱财60余万。14日,海口网记者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口中院”)了解到,林某禄、高某清、杨某三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均已获刑并罚款。
2015年2月21日,林某禄使用翁某伪造的银行卡在银行ATM机上骗取符某等8人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共计115000元。2015年3月,林某禄将翁某伪造的银行卡交由杨某等3人使用,该三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银行ATM机上骗取陆某等31人的银行存款407600元。2015年3月24日、25日,高某清使用翁某伪造的银行卡到深圳市的银行ATM机上骗取梁某等13人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共计85700元。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林某禄、杨某、高某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其中林某禄诈骗的款额为5026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某诈骗的款额为1635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清诈骗的款额为85700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禄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高某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宣判后,林某禄、杨某、高某清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海口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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