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15日消息(记者刘杰)13日,海口召开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指出,2015年8月1日《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施行前居(村)民基于生活合理需求建设的住所,以及其他特殊情形包括下列十八种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可以暂缓拆除:
(一)城镇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情形:
1.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设的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报建手续的房屋;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5年8月1日《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施行前,村(居)民在分配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和安全要求,层数在四层(含四层)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下的,用于居住、出租、经营保障基本生活的房屋;
3.户籍均在宅基地所在村(居)的合建户(包括符合法定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在分配的宅基地范围内合建的用于居住、出租、经营保障基本生活,超过四层或者400平方米,经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可以暂缓拆除的房屋;
4.属城市低保户、无房户、危房户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居住类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
5.因自然灾害灭失在原址新建或者异地重建的房屋,拆除后无房居住;
6.用于市政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和管理需要的房屋;
7.企业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在厂区内(依法取得的合法用地)所建违法建筑,不侵占周边道路、绿化用地、河道及红线退让空间,并且不影响安全、不影响景观的房屋;
8.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等公共突发事件所需建设的房屋;
9.学校、幼几园、托儿所、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的房屋;
10.其他因历史原因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暂缓拆除的房屋。
(二)乡村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情形:
1.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在村集体宅基地上建设,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后分配的房屋;
2.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2015年8月1日《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施行前,村民在村集体分配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和安全要求,层数在四层(含四层)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下的,用于居住、出租、经营保障基本生活的房屋;
3.户籍均在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的合建户(包括符合法定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在分配的宅基地范围内合建的用于居住、出租、经营保障基本生活的房屋,超过四层或者400平方米,经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可以暂缓拆除的房屋;
4.属农村低保户、无房产、危房户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居住类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
5.因自然灾害灭失在原址新建或者异地重建的房屋,拆除后无房居住;
6.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在未经用地审批的土地上擅自建造(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层)的农村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户一宅”原则及农村村民建房条件的,且用地面积、建筑层次等相关建设指标符合限额,拆除后无房居住;
7.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范围内建造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或者公共活动场所,不影响市容环境,不造成环境污染的房屋;
8.其他历史原因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暂缓拆除的房屋。
上述违法建筑认定为暂缓拆除情形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采定并公示。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如符合规划报建或者确权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建或者确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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