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呼格案”获二等功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冯志明,10月18日被呼伦贝尔市中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的罪名包括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贪污罪四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当初冯志明落马,就以“呼格案”专案组组长身份进入公众视野。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再审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两天后冯志明便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而在官方公布的呼格案27人追责名单中,冯志明又以“另案处理”的方式赫然在列。综合这些因素,这起案件一开始就被公众认定为错案强力问责的标志。但案件发展至今,无论是当初起诉的罪名还是如今法院的判决,都没有涉及“呼格案”,这或许让公众多少有些失落。从法院判决结果看,冯志明案只是一起腐败案件,除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能引起舆论些许兴趣之外,其他犯罪情节在今天这样一个“打虎拍蝇”的时代,很难再吸引大众眼球。也就是说,在公共舆论场,这起案件的题内话题——冯志明的贪腐及其教训,反倒让位于题外话题——冤案追责了。
从冤案追责的视角分析,“呼格案”27名政法干警被追责,公众的疑问在于:作为专案组组长的冯志明,究竟在冤案的形成过程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是否应该受到责任追究?如今看来,这些问号并没有随着冯志明的受刑而拉直。当然,“呼格案”发生在1996年,而此前公诉机关起诉的十几项犯罪事实,集中在2000年以后到案发前的十几年时间。这意味着,进入司法程序的冯志明案,并没有开启对其在“呼格案”中法律责任的追究。那么,冯志明的错案责任是否不在刑事追究范畴?而即便错案责任仅限于行政或党纪领域,也不应因其他行为受到刑事追究而放弃对其错案责任的申明与惩戒。
回到题内,冯志明可能算不上一个腐败的“大人物”,但腐败案件无论大小,都在反复验证这样一个公理:权力具有倾向于腐败的惯性,脱离法律缰绳的权力最终会吞噬拥有权力的人。在公理的揭示与教训的警示上,无论是惊天大贪还是仓鼠小吏,都具有同样程度的外宣功能,只是关键在于我们尤其是当权者有没有看到、有没有记住。
呼格吉勒图沉冤得雪,冯志明沦为阶下囚,这些其实都不是法治幸事。就老百姓而言,“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就权力者而言,严密的规范,乃为官之福。冯志明案的题内与题外,实质上乃是同一个话题——权力必须受制于法,提供给我们的价值选项也是同一个:坚守法治,信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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