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海口10月22日电(记者王存福、代超)海南省政府近日对居住证制度进行明确,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或跨市县流动的,应当依法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海南省政府近期印发的《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外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省,或者本省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省内跨市县居住半年以上(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一是有合法稳定就业,即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本人在城镇投资兴办第二、三产业并持有营业执照等;二是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三是连续就读,即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并停止计算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年限;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并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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