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汤洋
9岁的小童在校外小饭桌托管期间竟然骨折了,他跟父母说是在玩耍时,被自己一直叫“大爷”的店主踢中膝盖。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伤人的小饭桌经营者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零九个月。
沈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学生小童平时放学后在满某经营的小饭桌托管。2015年3月18日15时50分许,满某在小饭桌室内,因小童与同学打闹,用脚将在此被托管的小童腿部踢伤。事后经鉴定,小童右腿的伤为轻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十级。
小童回忆,当时,他拿着扑克与一个小女孩玩,满某就训他,他当时没有听话,满某就上去踢了他几脚,踢在他的膝盖正面了,他回家后到了晚上,腿就开始疼起来,而且肿了,第二天父母带他去医院,才知道腿骨折了。
此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小童的父母曾提出17万余元的经济赔偿请求。满某虽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表示已经垫付了2.1万元医药费,没有经济能力按小童父母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满某作为小饭桌经营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已造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满某故意伤害未成年人且致人伤残,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满某经传唤到案,可视为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赔偿小童部分医疗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满某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并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满某赔偿小童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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