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山东省检察院指导,东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政协第十一届山东省委员会原常委、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正厅级),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原副书记王喜远受贿一案在东营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喜远在担任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常委、秘书长、巡视员、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3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官公诉意见客观公正,分析了被告人具有的从重、从轻量刑情节,并深刻剖析了被告人的犯罪成因、社会危害性及带来的警示。被告人王喜远庭审中认罪悔罪。
东营市中级法院拟于近期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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