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一个无名路人后,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司机邹某,主动到仁寿县交警部门,缴纳了12万元赔偿款。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主动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其缓刑。
然而,邹某在判决完全生效后,又起诉仁寿县道路救助基金,要求将12万元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10月24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仁寿县法院了解到,该案将于10月27日开庭。因该案在全国均无统一标准和处理方法,且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也极具争议,属于法律漏洞和上下位法强烈冲突的典型案件,引发极大关注。
他引发车祸
驾车撞死无名路人担主责
涉及此案的判决书显示,2014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邹某驾驶租赁车,在国道213线与一名步行男子相撞后驶离现场,被撞男子当场死亡。案发后,在交警勘查现场时,邹某驾车返回,并告知交警自己系肇事司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男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设在仁寿县交警部门的仁寿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起诉邹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对该无名尸的死亡赔偿金进行提存保管。
但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因救助基金属于“地方性法规”授权,非“法律”授权,故在2015年12月3日,一审判决驳回仁寿道路救助基金的起诉,之后二审也维持原判。
他被判缓刑
主动赔偿12万获从轻处罚
不料,戏剧性一幕发生了,2015年12月12日,邹某却到仁寿县交警部门,向仁寿县道路救助基金缴纳了12万元赔偿金。交警部门为这笔钱专门开户,并向邹某提供了缴款证明。
邹某缴款行为,也被法院认可。2015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法院认为,邹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邹某主动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他起诉交警
要求返还12万元“不当得利”
在邹某获得轻判后,2016年7月6日,他突然起诉仁寿交警部门,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12万元。
这让被告方代理律师、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俊超有点吃惊,因为在高俊超看来,邹某缴纳12万元救助金,完全系自愿。高俊超说,“去年12月,邹某家人主动到仁寿道路救助基金,要求给付12万元。因为邹某向法院提交了救助基金出具的收款凭证,故刑庭视为邹某‘已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义务’而予以从轻判决。”
10月24日,记者多次致电邹某,均无人接听,短信也无回复。记者从仁寿县人民法院证实,该案将于10月27日开庭。
律师说法
缴纳赔偿金已作为量刑依据
司机索还检察院可提起抗诉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这12万并不是交给交警队的,有一天如果有家属来认领这具无名死者,12万会一分不少给家属。如果没有人认领,这笔钱则会作为社会专项救助基金,用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高俊超说。
在他看来,本案中,司机主动(假意)将该赔偿款给付于救助基金,在获得刑事案件的从轻判决后,再以不当得利返还起诉救助基金,明显属于恶意利用法律漏洞的行为。
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新年认为,12万元赔偿金,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系司机主动缴纳,并作为量刑依据,被法院采纳,不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并无法律依据。如果司机觉得吃了亏,要求返还这12万元,那就不算“主动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义务”,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法院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原告方应充分考虑这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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