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 摄
发改委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李聚合介绍,11•11前夕,今日阿里巴巴、京东等八家企业共同签订了《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反“炒信”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并定期共享“炒信”黑名单,建立“炒信”行为联合惩戒子系统,主要包括限制新设立账户、屏蔽或删除现有账户等惩戒措施。
李聚合介绍,在11•11前夕,国家发改委会同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签订《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我们协调有关电商、物流等企业共同签署《守信践约书》、《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书》,这是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一种创新和探索。
李聚合表示,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去年11•11前夕,发改委组织有关电商发布了守信承诺书。今年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11家主要电商企业共同签署守信践约书,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
李聚合称,“炒信”严重扭曲了电商的信用评价机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可以说“炒信”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大毒瘤,也是电子商务领域典型的失信行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炒信”规模和影响都在不断扩大,最终会伤害到电子商务的基础,对电子商务产生毁灭性的打击。出于行业自我发展的考虑,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商务部和质检总局等部门的见证下,阿里巴巴、腾讯、京东、58同城、滴滴出行、百度糯米、奇虎360、顺丰速运等八家企业共同签订了《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
李聚合简要介绍了协议的主要内容:一是各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完善对“炒信”行为的监测、监控,采取更多的措施对“炒信”行为进行打击。
二是各企业在加强监控监测的基础上,加强记录“炒信”行为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共享。
三是各企业自觉接受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炒信”行为信息提交有关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相关主体信用信息,开展信息比对、分析,将信用信息应用到各类场景中。
四是各大平台、企业建立轮值机制,轮值期为两个月,牵头负责相关信用信息共享,组织实施联合行动,并与国家有关部门衔接联络。
五是建立工作小组,各企业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共同组成工作小组,参与具体协调和沟通工作。此外,反“炒信”的信用共享机制是一个开放的机制,凡是接受和认同的机构都可以申请参加。
李聚合介绍,反“炒信”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建立并定期共享“炒信”黑名单。依据签订的合作协议,针对组织、参与、协助“炒信”的各类严重失信主体建立“炒信”黑名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共享“炒信”黑名单信息,“炒信”黑名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为“炒信”行为提供账户服务,数据服务,技术服务,物流服务,资金服务,信息服务的单位、个人、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等内容。
二是建立“炒信”行为联合惩戒子系统,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和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子系统,将涉嫌违法违规的“炒信”黑名单推送给相关部门,对“炒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平台企业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据自身协议和内部管理制度,采取联合惩戒,主要有限制新设立账户,屏蔽或删除现有账户,限制发布商品及服务,限制参加各类营销或促销活动,扣除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限制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限制账户权限权利,降低搜索排序,限制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入驻电商平台,辞退并通报建议同业机构不予录用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从业人员等,查封或删除社交媒体帐号,限制网络广告推广等等。
监管部门主要依据已经签署或即将签署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依据各自职责对“炒信”黑名单严重违法违规者进行相应的惩戒,惩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平台企业之间的、内部的,依据自身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的惩戒,二是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的惩戒。
李聚合表示,反“炒信”信用信息共享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平台之间、企业之间共享信用信息,二是平台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共享信用信息,国家发改委将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掌握的相关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信用信息,向采取联合行动的企业开放共享。第二个是将共享平台得到的平台企业“炒信”黑名单主体信息企业推送给有关部门,同时共享平台要加强对“炒信”主体信息的分析比对,要留印留痕,以便将来更大范围内共享。
李聚合最后介绍了建立反“炒信”工作的保障机制。一是协调机制,按照已经联合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要求,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打击“炒信”行为进行协调指导,与采取联合行动的企业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协调解决反“炒信”的具体事宜。二是信息安全保障机制。通过制度、技术措施保护信用数据安全,保护商户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三是投诉举报和异议申诉机制。鼓励广大市场主体对“炒信”行为进行举报。对因信息不实而错误采取惩戒措施的主体,及时恢复信誉,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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