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略不同城市收入水平差异,忽略不同城市生活成本的高低不同,忽略收入水平的增长来谈高收入,必然有失公平性和科学性。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规收入渠道,发挥收入调节功能。
之后,有媒体报道称,年收入12万元的即可称为高收入群体,将在个税改革短期和中期目标阶段被重点调控。很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家辟谣说,这一观点是误读,12万元不是划分高低收入人群的界限。
其实,历次的个税修正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诸多文件,都没有过把年收入12万以上人群划定为高收入群体的说法,但众多人仍然担忧自己“被高收入”,这就说明,个税改革承载着公众对收入分配公平性的期待。
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由于免征额偏低,征收方式不合理,个税时常被批评为“劫贫济富”的“工薪税”。个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改革呼声一直很高。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毋庸置疑是个税改革的方向,值得肯定和期待。
由于东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很大,居民收入水平也存在很大差异,如何定义高收入必然引发争议。比如在三四线城市,年薪十几万元可以算得上高收入,但在“北上广深”以及多数二线城市,年薪十几万元并不高。以一个在北京租房的年轻人为例。在北五环外的回龙观,租一个10多平方米的小单间,月租金就得2000元出头。如果不想每天花两三个小时在路上,而选择在公司附近租房,房租恐怕将占到工资收入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多。如果是有房一族,情况就更加复杂了,说不定年薪十几万元刚够还房贷。那么,将这一收入群体界定为高收入,显然并不合理。
如何定义高收入群体,应该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变化,并且要考虑不同地区的收入水平差距。忽略不同城市收入水平差异,忽略不同城市生活成本的高低不同,忽略收入水平的增长来谈高收入,必然有失公平和科学。
个税改革并不只是单纯提高免征额、调整税率,关键还在于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引入差别扣除项目,比如,满足基本生活的首套房按揭贷款利息,房租支出,家庭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支出,以及个人职业发展的再教育费用等等。这样才能够让个税改革发挥好调节收入分配,让广大民众感受到个税调节所发挥的公平正义的作用。
而公众之所以担忧“被高收入”,还在于现行个税征收方式不合理。由于我国个税的收缴基本靠企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环节的事前扣除。对于通过多元化途径取得真正高收入的群体来说,很容易避税。中国社科院今年5月发表的蓝皮书指出,高收入群体实际缴纳的税额非常低,很多高收入纳税人甚至不缴纳任何个人所得税。最后,个税税负大部分落到了收入单一的工薪阶层的人群身上。所以,改变个税征收方式,加大对这部分人群的税收征缴力度,也应该是个税改革的着力点。
10年前,清华大学教授、社会学家李强提出中国的社会结构是“倒丁字形”,社会中占多数的是底层。这种社会结构不利于社会稳定,背离共同富裕目标,且是各种社会问题的根源之一。10年后,李强修正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中国已经进入“土字形”社会,原因是中等收入群体的比例有所提高。而理想的社会结构是“橄榄形”,处于社会底层和顶层的人群占少数,中等收入群体占多数。建设“橄榄形”社会的重点就是培育中等收入群体,减少低收入群体的比重。而要达到这一目标,个税改革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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