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店的一名副店长,在仓库偷拿衣服200多件,然后在网上卖给他人,由此获利两万多元。这一行为属于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昨日开庭审理此案时,这一问题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若以盗窃定罪,该副店长将面临判刑;若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涉案金额达不到该罪的入罪标准。究竟如何判?法院邀请荔湾区公安局约60名刑侦人员旁听案件审理。
女副店长偷拿衣服到网上卖
庾某今年31岁,中专文化程度。2011年9月,庾某来到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荔湾区恒宝路店任副店长。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7日,庾某在担任该店副店长期间,采用盗窃货物放入自己包内及在早上上班前回店盗窃的手段,先后20多次盗得该店的品牌衣物、腰带等共计267件(条),经鉴定共值人民币4917元。得手后,庾某通过闲鱼网进行销赃,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两万余元。
庾某说,刚开始时,她到店里的仓库里把衣服放进自己的包里,下班后再背出来。到了2016年4月,网上的买家需求大了,于是她通过上班前提前一小时到店里,趁其他同事还没来,关掉店里仓库的监控视频,将衣服拿走。把货物寄给买家后,再回来上班。
2016年6月8日,庾某被抓获归案。
“那天,公司保安找到我,问店外的监控上有我拿着大袋子出去的视频,问怎么回事,并说如果坦白了,看在我为公司工作这么多年的份上不追究。”庾某说,她向保安陈述了自己的行为。当天下午,接到报案后,民警来了。
法庭上,庾某表示认罪。公诉人认为,庾某利用工作便利而不是职务便利作案,她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而庾某的辩护人认为庾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性质属于职务侵占,但数额达不到入罪标准。
约60名刑侦人员旁听开庭
案情虽似简单,但庭审的争议焦点却在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抑或职务侵占行为。因起刑点不同,被告人的行为若为盗窃则入刑当罚;若为职务侵占则为无罪。而证据对罪与非罪的认定起关键作用。针对这一情况,广州市荔湾区法院邀请荔湾区公安局约60名刑侦人员旁听案件审理。
据悉,邀请侦查人员旁听案件审理是该院作为长效机制推行的活动之一,也是该院主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的实招之一。
荔湾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梁汉根说,过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通常倾向于对被告人有罪及罪重方向的证据收集,而忽略了对罪轻、无罪证据。法院希望通过实质化的庭审活动,促进侦查水平的提高,使侦查人员正确把握刑事案件侦查取证方向,提高侦查阶段搜集证据的全面性,更好地实现庭审高效审理,更好地保障被告人及诉讼参与人权益。
法庭昨日没有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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