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其属性首先是公益性,其次才是商业性,必须平衡好市场化与公益性之间的关系。
最近,江苏省消协发布消息称,南京水务集团供水格式合同约定的每日0.5%违约金标准远超央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据此已提起公益诉讼,南京中级法院也已受理此案。该案是全国首例针对消费领域垄断类行业提起的公益诉讼,也是江苏省第一起向垄断行业“霸王条款”叫板的民事公益诉讼。目前,南京水务集团表示,在新修订的合同中,0.5%的违约金条款已被去除。(见10月15日《现代快报》)
水、电、气以及数字电视,并称为四大公共服务行业,其消费是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少的。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关注南京水务集团的水费违约金太高,进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值得称道。如果每一个社会组织都能在社会管理中找到自己的角色和价值,积极发挥作用,带有垄断性质的公共服务行业,一定会少一些悄然侵蚀公众利益的“霸王条款”。
逾期不缴纳水费,理当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设定要公平合理,更要合法合规。每日缴纳0.5%的违约金,到底高不高?每日按欠费总额0.5%缴纳违约金,一年就是182%。假设用户拖欠100元水费一年,光是违约金就高达182元。今年4月江苏省消协发布的“2015年江苏四大公共服务行业满意度调查报告”,调查显示,87%的受访者认为,水费缴纳违约金比例过高、不合理。
依照《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取消了“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而根据银行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银行一般是每日0.05%的违约金。比如《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所以总体是在0.05%到0.15%之间。
南京水务集团在没有与用户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设立每日0.5%的违约金,远高于银行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是明显的违规行为,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这个0.5%看似虽小,“滚雪球”式地累计起来,还是挺吓人。据报道,格尔木一名居民拖欠水费220元,违约金达到320元;四川泸州一小区欠缴水费21.7万,违约金高达32.7万。
在我看来,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其属性首先是公益性,其次才是商业性。提供这些公共服务行业的企业单位,必须平衡好市场化与公益性之间的关系。当不能平衡好这种关系时,就需要更多的公益诉讼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喜的是,除江苏省消协外,广东省消委会最近也向公用事业类消费潜规则发起挑战,据说还将视具体情况适时提起公益诉讼。但愿这样的“暖闻”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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