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刘关关 摄
中新网10月28日电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为规范各类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了《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强调,支社和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
《意见稿》明确,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根据新闻业务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的记者站、分社、支社、网站地方频道等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意见稿》规定,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所办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可设立网站地方频道,其他网站不得设立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的驻地方机构。
《意见稿》提出,新闻单位负责驻地方机构筹备工作的组织或者人员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批准设立驻地方机构前,不得以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或者其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新闻单位不得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从事采访方式代替设立驻地方机构。
新闻单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明确,新闻单位不得向驻地方机构采编部门或者采编人员下达经营创收指标、摊派经营任务、收取管理费。
分社、网站地方频道从事新闻采编和经营活动,须严格执行采编和经营两分开原则,实行收入支出两条线,人员不得混岗,部门不得交叉,业务不得重叠,新闻采编人员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经营人员不得从事任何采编活动。
支社和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
新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驻地方机构及其证照,不得将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对外开展合作。
《意见稿》强调,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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