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服务合同纠纷案。邯郸市区部分公交车曾将乘车费由原来的1元上调为2元,市民曹先生认为车票涨价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遂一纸诉状将邯郸公交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多收的1元乘车费,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并在当地平面媒体连续道歉一个月。
今年2月20日下午,曹先生从邯郸市滏西大街与展览路交叉口乘坐57路公交车,上车后发现车厢醒目位置提示“乘车费用2元”,因为平时乘车都是一元,他向司机师傅提出异议,被告之按照上级公司安排,线路因更换新款车辆车票统一为2元。
曹先生当时因为急着办事,无奈之下购买了2元车票。此前,他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得到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复,邯郸市物价局只是批准了空调公交车21路、33路在夏季6月1日-9月1日,冬季12月1日-3月1日期间实行2元一票制,其余时间执行一元一票制。为此,曹先生认为公交公司作为一家为大众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社会企业,所运营的公交线路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涨价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乘客的合法权益。2月24日,曹先生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据了解,曹先生是一名律师,他自称打官司并不是借机炒作自己,更不是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而是要唤醒广大市民的维权意识,希望人们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再选择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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