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在北京开幕。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三次提请审议。草案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两次审议。此前草案二审稿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公开征求意见时,有相关部门和公众提出,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当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议法律对此予以体现。
此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为保障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教育部建议,对举办者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二审稿基础上规定:“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据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此次草案还将修改决定的施行日期确定为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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