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于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6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一审稿规定,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为6周岁,引发社会各界热议。虽然各方观点看法不一,但目前草案二审稿中,此条款并未作修改。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为6周岁,用通俗的说法就是“孩子6岁去打酱油,才有法律保障。”据介绍,草案一审稿作出相关规定后,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6周岁儿童虽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不具备独立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有的则建议将其规定改为“8周岁”。
“我们对此高度重视,专门听取了部分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并进一步研究了国外的相关立法资料。在此基础上,法律委员会经过反复研究,建议对草案的规定暂不作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
李适时表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刑事责任能力。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刑法对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就是不同的。”李适时说,“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变化,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刑事领域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罗春桃有自己的看法。她认为,此处对于年龄的调整,应当注重从是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家庭权益来考虑。
“去年春节期间,一个不满10岁的小孩用自己母亲的手机在朋友圈中发了数百元的微信红包,后来经过母亲向亲朋好友说明情况,有些人将红包钱退了,有些人没有退。如果按照6岁的规定,家长就不能以孩子不满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退钱。所以,我认为还是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定为10岁为宜。”
“民法典要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其核心是尊重未成年人一定程度自主决定的自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草案中的这个规定是有限定的,即只能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无条件地承认未成年人的自由意志。
“我国大部分地区是6周岁上学,未成年人有相对脱离父母,独立进行生活交往自主决定的空间。这让未成年人产生了一定情形下自主决定的需求。”王轶说。
本次常委会上,与会人员还将对民法总则草案的各项条款进行审议。看来,对于“究竟几岁的孩子能打酱油?”这个问题,还得让讨论“再飞一会儿”。
相关链接:
民法总则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民事权益保护更趋完善
湖北检察机关对一起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海南逐步推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
假村官众筹“村官樱桃”筹款百万 律师:涉嫌民事欺诈
“坚守法治信仰,常存人文关怀”——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黄志丽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