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2日22时许,刘某在海口海甸岛与朋友喝茶。期间,因痛风服用了药物依托考昔片(止痛药)。13日凌晨0时许,驾驶小轿车回家,途经海口市美兰区海达路与海康路交叉路口前路段处时,因精力不集中,他撞倒了横穿马路的行人。发生事故后,刘某未下车查看,便驾车驶离现场,次日,才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在赔偿了伤者43万余元后,刘某被海口美兰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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