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市民翟女士向房主高先生交纳买房定金一个月后,高先生以配偶不同意为由“毁约”拒卖,当时正值北京楼市快速上涨期间。近日,海淀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要求高先生支付翟女士89.6万元违约金。
今年2月,翟女士为了改善家庭居住条件,与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48万元的价格购买高先生位于海淀区清河清缘里小区的房屋一套,并于签订合同当天支付高先生定金30万元,支付中介费12.096万元。一个月后,高先生以其出售该房屋未征得其配偶同意为由,提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终止履行合同。此时,清缘里小区与高先生房子户型相同的房屋已上涨100余万。
2016年6月,由于双方协商未果,翟女士将高先生起诉至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总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89.6万元及违约金利息,因购房产生的居间服务费用12.096万元、因购房造成的借款资金损失4.69万元、律师费损失7.8万元。
高先生辩称,其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其未经配偶允许卖房,合同应属无效;高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合法有效。高先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房屋不能过户,存在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翟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高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中介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高先生退还定金30万,并赔偿翟女士违约金89.6万元和中介费12.09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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