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河北省通报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滦县茨榆坨镇副镇长李绍友收受财物问题。在该镇实施沙河治理工作期间,李绍友利用职务便利,使彭某、王某等人违规获得补偿款,接受好处费7.5万元。2016年9月,李绍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献县垒头乡小庄村党支部书记马培顺、村委会主任孔德合挪用专项资金问题。2015年3月,县扶贫办向小庄村下拨自来水管道更新资金5万元,2人商议后,未将资金用于自来水改造工程,而是全部用于其他村务支出。2016年3月,2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行政庭庭长郭湘衡乱收费问题。郭湘衡在负责审理某行政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向当事人收取鉴定费3300元。2016年3月,郭湘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广宗县大平台乡谷常相村党支部书记谷魁敏虚报冒领国家补贴问题。谷魁敏虚报冒领粮食补贴、小麦减压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共计13.58万元,其中1185元用于个人开支,剩余资金用于村日常开支。2015年9月,谷魁敏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河北省纪委)
山西省
山西省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神池县烈堡乡大沟村党支部书记勾振国优亲厚友等问题。勾振国为妻子(不符合条件)申报农村低保,共领取低保金4700余元;虚报粮食种植面积,为本人及3名亲属套取粮食直补资金共计8800余元。2016年4月,勾振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怀仁县新家园乡大东窑社区副书记兼副主任蔡秀丽收受低保户好处费问题。2016年4月,在城市低保复核工作中,蔡秀丽收受低保户冯某好处费500元。6月,蔡秀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山西省纪委)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通报1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乌审旗乌审召镇巴汗淖尔村党支部副书记余生贵套取退耕还林项目补贴问题。余生贵伙同他人伪造虚假信息,套取国家退耕还林项目补贴款,共计2.5万余元,其本人分得4200元。2016年7月,余生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辽宁省
辽宁省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辽中县刘二堡镇高登堡村村委会原主任庄玉威骗领国家补助款问题。庄玉威利用职务便利,在为村集体上报申请清淤补助款过程中,骗领国家补助款5万元据为己有。庄玉威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镇朱杖子村干部刘树军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问题。刘树军在担任村报账员期间,利用负责上报土地补贴亩数之便,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并将其中1.3万余元占为己有。刘树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辽宁省纪委)
吉林省
吉林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辉南县杉松岗镇党委原书记洪海坤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问题。洪海坤以虚开发票方式,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44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15年7月,洪海坤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龙井市白金乡平顶村村委会原主任赵宝岐侵吞粮食补贴问题。赵宝岐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村集体讨论情况下,将国家下发粮食补贴款5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2015年7月,赵宝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安图县两江镇汉阳村党支部原书记申永祥违规收费问题。申永祥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路费等名义,扣取16户村民泥草房改造资金共计1.14万元。2015年12月,申永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吉林省纪委)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方正县德善乡正义村党支部原书记徐迪骗取泥草房补贴问题。徐迪在本村建住宅一套,在村里没有进行公示及村民代表评议情况下,违规取得泥草房补贴款8000元。徐迪还有其他违纪行为。2016年9月,徐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会计刘怀选违规领取低保金问题。在家庭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下,刘怀选以妻子李某患病名义申领低保金4400元。2016年7月,刘怀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林甸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孙剑明骗取工程款问题。孙剑明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借用施工资质、虚假招投标等手段,骗取乡村占补平衡耕地工程款52.9万元。2016年7月,孙剑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黑龙江省纪委)
江苏省
江苏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张家港市城市照明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市日月景观照明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朱纲收受财物问题。朱纲利用职务便利,春节期间两次收受某公司负责人加油卡2.5万元和名烟20条,共折计4.5万元,并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朱纲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因还涉嫌其他违法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洪泽县东双沟镇丰收村党总支书记余新芬骗取五保户供养金问题。余新芬利用职务便利,编造虚假材料,将亲戚(不符合条件)变为五保户身份,骗取供养金共计3万余元。余新芬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靖江市季市镇庄帜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刘立先等人套取村集体资金问题。刘立先指使村干部田熀余、蔡李美、张卫明等人,通过虚增秸秆禁烧与灌溉沟渠清理工作量等手法,套取村集体资金共计11.76万元,用于村务开支。刘立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田熀余、蔡李美、张卫明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江苏省纪委)
浙江省
浙江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建德市寿昌镇西华村村委会原主任程益平骗取村集体资金问题。程益平利用职务便利,在采购公园风景石过程中,伙同他人骗取村集体资金4.23万元,个人获利2.7万元。程益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拆迁办原工作人员徐红立收受财物等问题。徐红立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请托人所送财物共计60万元;明知5户被拆迁户不符合困难户标准,在收受请托后让其通过审核,造成国家损失270万余元。徐红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泰顺县泗溪镇下村洋村党支部原书记陈伟明侵吞公款问题。陈伟明借协助政府发放森林生态效益损失性补助款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方式,侵吞公款3.2万余元。陈伟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浙江省纪委)
安徽省
安徽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华家湖社区党总支委员高红河截留廉租房补贴款问题。高红河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截留社区两户家庭廉租房补贴款,共计2050元。高红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被收缴。
2.萧县殡仪馆原馆长、党支部原书记姬文涛违规收受他人财物问题。姬文涛利用职务便利,先后6次收受有业务往来骨灰盒供应商钱物,共计1.25万元,并在货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姬文涛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违纪款被收缴。
3.枞阳县财政局农财股原股长钱玲华致使扶贫资金被骗问题。钱玲华在扶贫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审核确认与拨付工作中,不认真履职,致使55.9万元贴息资金被企业骗取。钱玲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安徽省纪委)
福建省
福建省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潘南盐场原党支部委员、场长吴俊锦等人挪用职工低保补助等问题。吴俊锦多次指使会计陈淑华将低保户补助款及种粮补贴款14.6万元挪为己用;吴俊锦擅自将库存盐补差价款15万元挪为己用,以妻子名义购车;陈淑华将盐场种粮补贴8380元挪为己用;调查中还发现2人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6年9月,吴俊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陈淑华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2.平潭综合实验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处乱收费等问题。该处向代理公司收取复印费共计1.58万余元,并在账外管理,负责人欧于飞负主要领导责任。此外,欧于飞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方便,并收受价值5580元名酒一箱。2016年7月,欧于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上述两项违纪所得被收缴。(福建省纪委)
江西省
江西省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分宜县高岚乡西坑村干部曹志文、曹胜根、曹小红、曹振花等人侵占公款问题。4人利用协助上级部门管理移民工程项目之便,共同侵占项目资金9.8万元并私分。2016年9月,曹志文、曹振花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曹胜根、曹小红系非党员,被罢免职务。
2.于都县岭背镇财政所干部郭辉挪用惠农资金问题。郭辉利用职务便利,将应发放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等多项惠农资金79万余元转入本人或家属账户,并用于个人购房等日常生活开支。2016年9月,郭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江西省纪委)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