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1
公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认为,这个公约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需要获得之前学校的同意,也无需承担违约金等责任,只是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而已。其中,也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高额的培训费用,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服务期,服务期未满而跳槽才需要支付相应折合的培训费作为违约金。
刘昌松称,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归温州市教育局主管,因此温州教育局应当主动进行干预,不能让这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公约”在该地区盛行。若称该公约为道德公约,这一辩解也不能成立,道德规范应靠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让其遵守,“招聘其他学校一名合同期内的教师,要承担30万元巨额赔偿的责任,怎么是道德规范呢。”
刘昌松表示,该公约以对教育机构巨额惩罚的机制,来严重约束教师的合理流动,这样的约定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因而是无效的。
焦点2
是否阻碍师资合理流动?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根据颁布的公约内容分析,此举是否阻碍教育资源的流动,关键还要看这项规定在颁布后的效果。如果当地确有恶性竞争,而该公约的签署,使得参与的学校都能够有效促进教师的良性流动,说明这种地方性的尝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作为道德约束的方式,未尝不可。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限制了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发挥,则应该废除。
根据多年教育经验的判断,储朝晖认为一个教师的去留,是和所在学校的整体环境和教学条件等因素相关,不单局限于薪酬。“做教师这个职业的,可能从自身出发,更在意学生和学校的认可和感情上的信任,这种公约能否起到效果,还有待观察,它更像是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刘昌松则认为,温州是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试点地区,应更加符合国家法律鼓励劳动者同劳动条件更好结合的方向改。因而,公约限制教师流动的措施,不是改革,而是倒退,主管部门应该明令禁止。
PK
赞成
●村委会一把手:目标不错,方法不好操作。
●光纤主语:对于教育公平性来讲,好老师被挖走,学校的师资还是很大程度影响教学质量。
●阜南王要:这就是温州人,抱团、有契约精神!
反对
●心理测试软件大哥大李守龙:这种政策是逆市场规律的,人才的合理流动就是受高薪为中心的人性满足而推动。学校不能给予教师好的待遇与发展前景,其他学校自然可以挖人。
●马邓三:谁给的条件优厚就去哪儿,学校间也需要竞争,学校为什么留不住好教师,还是得从自身找原因,而不是利用行政命令强行干涉!
●好名字全都被注册了:人往高处走,现在房价物价不断上涨,教师也是一种职业,也是为了挣钱养家,有更好的待遇为何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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