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某邮政所主任林某光利用职务之便,以帮助客户购买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产品为名,诈骗他人资金483万元。11月11日,记者获悉,海南一中院以诈骗罪判处林某光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林某光在某县邮政所从事柜台营业员工作,2010年10月后升任某邮政所主任。林某光自2011年起开始经营私彩生意,后因经营不善而亏损。2011年至2015年期间,林某光为偿还债务,以为客户购买邮政储蓄银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为名,诱骗陈某新等被害人将银行存折和密码交给自己,然后将被害人的钱款转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用于弥补私彩生意的亏损或供个人使用,并未实际为被害人购买理财产品。
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林某光伪造理财产品交易回执、理财协议书、风险告知书等资料交给被害人。2011年至2013年9月期间,林某光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私自用邮政储蓄的空白单据打印虚假的理财产品交易回执,并加盖某邮政所的公章、本人和其他业务员的私章后交给被害人。2013年10月于2014年2月期间,林某光因调离某邮政所,便在家中用电脑打印好理财产品交易资料,到某邮政所擅自加盖该所公章和其他业务员的私章后交给被害人。2014年2月至案发前,林某光在家中电脑上利用软件制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业务专用章(3)”的电子公章,私刻营业员“黄某珠”的名章,加盖在虚假的理财产品交易回执等材料上交给被害人。
从2011年至2015年8月,林某光利用上述手段骗取秦某梅、龙某珍、祝某奕等三十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83万元。因诈骗金额巨大,林某光无力偿还,于2015年8月5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光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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