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朱明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朱明国之前已有3名官员被判死缓,并处终身监禁。专家解读认为,对犯贪污、受贿罪的官员处以终身监禁主要参考涉案金额和犯罪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朱明国先后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广东省委常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土地开发、职务调整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1379261亿元。朱明国对共计折合人民币9104.966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明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朱明国本人及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惩处。
鉴于朱明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受贿犯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释疑
朱明国为何未终身监禁
前段时间,原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以及原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副总经理于铁义先后被判死缓,并终身监禁。终身监禁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规定,即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终身监禁与否看金额
北京青年报记者对比了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朱明国的的判决发现,首先在涉案金额上,朱明国的情况与白恩培等人是有差异的。白恩培受贿2.46亿,魏鹏远受贿2.11亿元,于铁义受贿3.06亿元,都超过了两个亿,朱明国虽然涉案2.3亿余元,但法院认定的受贿金额是1.4亿元,还有9000多万元财产属于不能说明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认为,从目前判处终身监禁的几个案例来看,落马官员会不会终身监禁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看受贿金额,“受贿金额超过两个亿一般就会终身监禁,朱明国因为受贿金额不够两个亿,所以并没有终身监禁。”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认为,朱明国的受贿金额1.4亿元,构成受贿罪;9100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被判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罪名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时已经被吸收,朱明国也受到了这个罪名的惩处,但不会超过对受贿罪的判罚。
终身监禁者的4个“特别”
除了涉案金额,法院判决中对朱明国的表述也跟其他3人不同,在白恩培、魏鹏远和于铁义的判决中,法院在措辞上都是用了4个“特别”。即“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而朱明国的判决中仅仅出现了2个特别,分别是“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这4个“特别”来源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洪道德认为,从两高出的这个解释来看,终身监禁一般需要具备这4个“特别”,但是除了数额能够量化,其他3个“特别”都没法量化。
王永杰则认为,必须要达到这4个“特别”,才存在适用“死缓、终身监禁”的可能性。并且根据法院的认定,朱明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公开的判决来看,在法院的量刑过程中,朱明国的罪行严重程度,跟另外3人相比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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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受贿案宣判:死刑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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