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公司)经营的“小茗同学”冷泡茶被诉侵害他人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令统一公司、被告河南统一企业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小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明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停止有关侵权行为。
小明公司诉称,该公司拥有“小明”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并以“小明”卡通形象为核心,创作完成了一系列漫画及壁纸等作品,在业内和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统一公司授权河南统一公司制造、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发公司)销售的“小茗同学”冷泡茶,该产品的外包装完全是小明公司作品的简单变形,这使得公众误认为是小明公司授权进行生产的产品,被告行为属于搭便车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统一公司及河南统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停止在包装及广告宣传上使用“小茗同学”名称及相关款型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同时,判令超市发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双方均不否认“小明”已成为一种流行文化现象,故“小明”所蕴涵的思想、观念、创意等,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统一公司利用相关创意选择"小茗同学"作为产品名称并无不妥。但小明公司创作的系列美术作品《小明》是根据上述思想、创意等创作出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该作品创作在先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统一公司推广“小茗同学”冷泡茶系列的合作公司,也接触到了“小明形象”,且“小茗同学”卡通形象与“小明”卡通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该案被告将涉案产品用于生产、宣传等经营行为构成侵权。最终,海淀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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