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宁11月13日专电(记者向志强、徐海涛)记者从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副主任徐某建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法院查明,徐某建挪用公款1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及挪用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70万元归个人使用。
经查,2014年2月至2014年9月期间,徐某建利用担任职务便利,将属于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种子资金,转移到其父亲的股票账户用于炒股。同年9月,徐某建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拨付给南宁某投资有限公司专款专用的财政补助经费中抽出70万元,与从股市转回的930万元一起归还给孵化基地。
2015年5月,徐某建将挪用的70万元财政补助经费归还给南宁某投资有限公司,后到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同年,徐某建分别将其挪用公款炒股所得收益共计31万元交至武鸣区检察院。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及挪用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7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因其有自首行为,主动退还全部挪用款项并退缴所得收益未给国家造成损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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