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条”之惑
李长天一度认为,讨债者的骚扰只是暂时的,他相信法律能够解决一切。但两份判决书均判决他需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依据就是“24条”。
4 诉讼
截至目前,已有三名出借人将王凤英、李长天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而更多的人,则选择了观望。虽然三个案子还没有产生一份生效判决,但从一审结果来看,情况似乎不妙。
最初一起康某诉王、李二人8万元借贷及利息中,康某是李长天的同事,两家人居住于同一栋楼。即使家里真急需用钱,根据常理,也应该是由李长天向康某借钱,而不应该是王凤英,“况且我和康某经常见面,借钱这么大的事,对方怎么从没问过我一句?”庭审中康某表示,当初王凤英借款时,的确以家庭应急开支为由。针对李长天的疑问,12日,成都商报记者通过电话与康某取得联系。当记者表明身份,康某说了一句:“你了解这些做什么?”随之挂断电话。
在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前,李长天对诉讼充满了信心。对于每一起诉讼,李长天都准备了超过100页的证据,在他看来,要证明王凤英所借的全部款项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并不困难。甚至,李长天还以学者的严谨,罗列了家里整个收支情况。其中根据广西民大出具的证明和个税清单,李长天年收入超过20万,月收入在1.7万左右。而整个家庭包括房贷在内,一个月开支不足7000元,“家里所有开支均由我承担,根本不需要对外举债。况且,短短时间内夫妻一方举债600余万,这是一个家庭的应急开支?”
虽然人已经消失不见,但庭审中,王凤英还是委托了代理人出庭应诉。庭审中,王凤英的代理人表示,她所借的钱确实没有用于家庭共同开支,而是用于赌球。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出示了王凤英赌博光盘及长达50页的赌博下注清单,为了证明自己所借款项用于赌博,王凤英还曾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5 判决
努力看起来效果似乎并不明显。(2016)桂0107民初1226和(2016)桂0107民初1211两份判决均认定,在王凤英与李长天两人婚姻关系期间,王凤英单独所举之债,均属夫妻共同债务,李长天需承担连带责任。
在判决书中,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裁判依据中,最重要一条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下称“24条”)。其内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如果以更通俗的话来理解,那就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举之债,法律上先推定为共同债务。
那么,“24条”中所说的“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除外情形又指的是哪些呢?这里所说的除外情形,只包括三种,一是借款时就已明确约定为单独债务。另外一种是夫妻之间实行财产AA制,而且还需证明第三人知道AA制。此外,2014年最高法还以复函的方式增加了另外一种除外情形,那就是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共同生活。
但是,在不少法律人士看来,“24条”三种除外情形中,前两种现实中基本不可能实现,而最高法补充的第三种情形甚至有违证据学原理——证据只能证有不证无,要求“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样未发生的事情举证属强人所难。一些一线法官也对“24条”提出质疑,如宜昌市中级法院三级高级法官、三峡大学兼职教授、担任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10余年的王礼仁多次撰文直言:“‘24条’存在严重错误。”
在李长天看来,因为“24条”的存在,“一个人如果像我一样遇人不淑,不光将输掉过去,甚至还包括未来。”因对一审判决不服,李长天已提起上诉。
6 未来
目前,对于李长天而言,未来较为遥远,生存才是第一位的。从孩子安全角度出发,李长天目前已不能让儿子继续在广西民大幼儿园内上学,自己也离开了当初的那个家,而是在外租房住。除了最亲密的朋友,新的落脚点他再不敢向任何人透露。李长天曾计划官司结束后,带着孩子离开南宁令他伤心的地方。事实上,包括贵州、湖南、浙江都有高校向他伸出橄榄枝,并开出了不错的待遇。但随着官司的败诉,李长天又打消了这一念头。“不管走到哪里,债务都会如影随形。目前我的车子已经被保全,接下来二审再次败诉,进入执行程序,可能工资卡也会被冻结。我和孩子真不知道该怎么生活!”
而让广西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院长王柏中最唏嘘的是,“民族学是我们学校的龙头学科,瑶族研究老一辈退下后,李长天已是领军人物。有几次讨论到因陷债务泥潭无心学术,李长天掉下泪来。那一刻,最令我心痛!”
相关链接:
男子嗜赌成性欠下债务 为筹钱对同学下药设局诈骗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